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世玲
盧培雯
一、債務人李世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叁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十六.○一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世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培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