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孟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被告宋孟憲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被告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此部分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至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告訴人 湯秀梅 撤回告訴,爰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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