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叁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8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永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267432││5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黃永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9%│││194225││5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永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56284││5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黃永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49674││5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黃永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35340││5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黃永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198││5月06日││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永祥於民國100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72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7日止累計269,421元正未給付,其中267,432元為本金;1,98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永祥於民國97年1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7年11月05日起至民國104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7日止累計195,985元正未給付,其中194,225元為本金;1,46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永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5日止累計175,916元正未給付,其中173,496元為消費款;2,42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006)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