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4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1│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11月18│臺灣彰化地│臺│98年度訴字│98年2月16│臺│98年度台上│98年6月25│彰化地│││害防制│8月│日│方法院檢察│灣│第84號│日│灣│字第3596號│日│檢98年│││條例│││署97年度毒│彰│││最│││度執字││││││偵字第4433│化│││高│││第4261││││││號│地│││法│││號│││││││方│││院││││││││││法│││││││││││││院│││││││├───┼───┼────┼─────┼─────┼─┼─────┼─────┼─┴─────┼─────┼───┤│2│妨害自│有期徒刑│97年7月10│臺灣彰化地│臺│98年度簡字│98年12月7│同左│98年12月28│彰化地│││由│4月│日│方法院檢察│灣│第2418號│日││日│檢99年││││││署98年度調│彰│││││度執字││││││偵字第67號│化│││││第391│││││││地│││││號│││││││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