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1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4樓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
3月22日執行羈押,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楊晴翔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