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10月,於95年1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於96年6月4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60019003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6年6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3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2月1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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