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5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其於95年7月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6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900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11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10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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