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海商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上更㈡字第2號上訴人AllianzGlobalCorporate&SpecialtyAG法定代理人VolkerDierks
WolfgangJuerss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涵 律師被上訴人SKShippingCo.,Ltd法定代理人EuikyunHwang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參加人ExpertInvestmentsInc.法定代理人GeorgeSkiathitis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內容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羅培毓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月瞳附表一┌────┬───────────────────┬───┐│編號│內容│頁次│├────┼───────────────────┼───┤│一│參加人名稱ExpertInvestmentINC.│當事人││││欄│├────┼───────────────────┼───┤│二│「…鋼捲費用10,357.44元(即美金9,600│第27頁│││元),支出公證費13,617.433元(即美金│第14至│││12,621.59元)…」;「…鋼捲費用10,357.│15行;│││44元(即美金9,600元),支出公證費13,│第30頁│││617.433元(即美金12,621.59元)…」│倒數第││││1至2││││行│├────┼───────────────────┼───┤│三│「…計有28捲鋼捲有鏽蝕痕跡(上開兩份公│第28頁│││證報告…故剩餘7捲鏽蝕鋼捲),堪認系爭│第14至│││貨物受鏽蝕之鋼捲應為28捲。…」;「…鋼│19行;│││捲為28捲乙節…鋼捲為28捲,以每捲500美│第29頁│││元計算,受損單位限制責任金額為14,000美│倒數第│││元…」;「…受損鋼捲28捲…按28捲鋼捲…│4、1行│││計算28捲鋼捲之損害額,應為163,633.75美│至第30│││元(計算式:28/148×864,921.25美元=│頁第1│││163,633.75美元…)…得主張28捲鋼捲…單│行;第│││位限制責任損害即為14,000美元(…合加拿│30頁第│││大幣14,921.2元…)…」│4、6││││至14行│├────┼───────────────────┼───┤│四│「…貨物損害額14,921.2元、會同公證卡車│第31頁│││運費8,800元、拆封及展開鋼捲費用10,357│第5至│││.44元及公證費13,617.433元,合計47,696│7頁;│││.073元…」;「…被上訴人給付47,696.073│第32頁│││元…」│第9行│├────┼───────────────────┼───┤│五│「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加拿大幣肆萬柒仟│第2頁│││陸佰玖拾陸點零柒參元…」│第2行││││即主文││││第2項││││第1行│└────┴───────────────────┴───┘
附表二┌────┬───────────────────┬───┐│編號│內容│頁次│├────┼───────────────────┼───┤│一│參加人名稱ExpertInvestmentsInc.│當事人││││欄│├────┼───────────────────┼───┤│二│「…鋼捲費用10,231.68元(即美金9,600│第27頁│││元),支出公證費13,452.09元(即美金12│第14至│││,621.59元)…」;「…鋼捲費用10,231.6│15行;│││8元(即美金9,600元),支出公證費13,4│第30頁│││53.09元(即美金12,621.59元)…」│倒數第││││1至2││││行│├────┼───────────────────┼───┤│三│「…計有27捲鋼捲有鏽蝕痕跡(上開兩份公│第28頁│││證報告…故剩餘7捲鏽蝕鋼捲。另 德瑞克公 │第14至│││證二記載鏽蝕鋼捲21捲,其中編號16鏽蝕鋼│19行;│││捲重複記載兩次,故實際鏽蝕鋼捲為20捲)│第29頁│││,堪認系爭貨物受鏽蝕之鋼捲應為27捲。…│倒數第│││」;「…鋼捲為27捲乙節…鋼捲為27捲,以│4、1行│││每捲500美元計算,受損單位限制責任金額│至第30│││為13,500美元…」;「…受損鋼捲27捲…按│頁第1│││27捲鋼捲…計算27捲鋼捲之損害額,應為15│行;第│││7,789.69美元(計算式:27/148×864,921.│30頁第│││25美元=157,789.69美元…)…得主張27捲│4、6│││鋼捲…單位限制責任損害即為13,500美元(│至14行│││…合加拿大幣14,388.3元…)…」││││││├────┼───────────────────┼───┤│四│「…貨物損害額14,388.3元、會同公證卡車│第31頁│││運費8,800元、拆封及展開鋼捲費用10,231│第5至│││.68元及公證費13,452.09元,合計46,872│7頁;│││.07元…」;「…被上訴人給付46,872.07│第32頁│││元…」│第9行│├────┼───────────────────┼───┤│五│「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加拿大幣肆萬陸仟│第2頁│││捌佰柒拾貳點零柒元…」│第2行││││即主文││││第2項││││第1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