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前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鳳簡字第198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2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元,及其中(一)新臺
幣500,000元部分自民國93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600,000元部分自
民國9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三)新臺幣400,000元部分自民國94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三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