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95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