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38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減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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