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7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之本票金額共計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及分別如附表所載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且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十三紙,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月雲┌─────────────────────────────────────────────┐│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27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或提示日)│││├─┼──────────┼─────────┼──────────┼────────┼──┤│1│95年5月11日│100,000元│95年6月23日│CHNO285627││├─┼──────────┼─────────┼──────────┼────────┼──┤│2│95年5月11日│100,000元│95年7月23日│CHNO285628││├─┼──────────┼─────────┼──────────┼────────┼──┤│3│95年5月11日│100,000元│95年8月23日│CHNO285629││├─┼──────────┼─────────┼──────────┼────────┼──┤│4│95年5月13日│100,000元│95年9月23日│CHNO285631││├─┼──────────┼─────────┼──────────┼────────┼──┤│5│95年5月13日│100,000元│95年9月23日│CHNO285632││├─┼──────────┼─────────┼──────────┼────────┼──┤│6│95年5月13日│100,000元│95年10月23日│CHNO285633││├─┼──────────┼─────────┼──────────┼────────┼──┤│7│95年5月13日│100,000元│95年11月23日│CHNO285634││├─┼──────────┼─────────┼──────────┼────────┼──┤│8│95年5月13日│100,000元│95年12月23日│CHNO285635││├─┼──────────┼─────────┼──────────┼────────┼──┤│9│95年5月13日│100,000元│96年1月23日│CHNO285636││├─┼──────────┼─────────┼──────────┼────────┼──┤│10│95年5月13日│100,000元│96年2月23日│CHNO285637││├─┼──────────┼─────────┼──────────┼────────┼──┤│11│95年5月13日│100,000元│96年2月28日│CHNO285638││├─┼──────────┼─────────┼──────────┼────────┼──┤│12│95年5月13日│100,000元│96年3月23日│CHNO285639││├─┼──────────┼─────────┼──────────┼────────┼──┤│13│95年5月13日│30,000元│96年4月23日│CHNO28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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