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戊○○
己○○子○○
之5壬○○
之3癸○○
樓庚○○丁○○丙○○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6月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