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201號聲請人 陳接生 相對人 陳廖鳳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廖鳳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廖鳳(女;民國0年00月00日出生)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8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債權之滿足,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請求指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廖鳳固 於民國96年8月9日死亡,而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96年度繼字第1089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繼字第1089號函文影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 賴玉梅 ,賴玉梅於民國99年5月7日死亡前均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乙節,此有本院紀錄科查詢表、前案
102年度司繼字第712號卷內之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
102年7月18日桃龍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賴玉梅除戶戶籍謄本,在卷足稽。其依法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則本件既無「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之情形,依上揭之規定,自無聲請法院為被繼承人之遺產選任管理人之原因,聲請人遽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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