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468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黃琮洋

劉遊燕

被告 蔡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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