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81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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