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捌仟零陸拾捌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叁佰壹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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