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苗簡字第25號原告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被告 陳茂榮
陳昭桂 陳勝芳 陳炳 煌 陳麗雅 陳 秋盛 蔡陳雲 葉 陳月娥 李清忠 李孟津 李美娜 李雪 嬌 費陳錦 雲 陳再雲 陳宜蓁 陳皇娥 陳敏洲 陳敏政 陳勝隆 陳文境 陳彩蓮 鍾 陳秀蓮 鍾家鵬 鍾春鍠 鍾春梅 鍾采 潔 鍾淑芬 鍾仁旺 鍾麗雯 繆鍾金鳳 李鍾 金蓮 易鍾金玉 陳鍾 粉圓 鍾 惠敏 孫三 孫啟賢 孫啟堂 孫啟榮 郭孫 梅桂 郭文 忠 郭文祺 孫金菊 張豐鵬 張豐寶 張麗紅 鄭 陳秀勤 陳輝煌 陳振偉 陳昱潔 陳佩儀 陳文祥 陳文科 陳美 鳳陳 阮碧 陳元吉 陳錦霞 陳錦香 陳素 瓊 陳素眞 陳清 雲 劉建強 劉美香 劉佳奇 劉品 彤 劉憶如 劉繡鳳 劉 綉琴 劉秀雲 劉招治 蕭昱宏 蕭清祥 李 蕭月娥 蕭月霞 蕭 月美 蕭素珠 邱 阿飛 邱長明 邱長河 邱瑞 國 邱阿錦 蕭佑庭 蕭麗 猜 蕭喻蓁 蕭麗君 鄭 陳秀英 陳許阿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茂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林,面積九千四百三十六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318號判例參照)。又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最高法院亦著有67年臺抗字第48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以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為被告,已將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是本件於起訴時,其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二、本件除陳許阿月以外之被告陳茂榮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各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因兩造共有人眾多,無法就分割達成協議,且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為使系爭土地發揮最大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彼此之利益,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又因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且應有部分各異,難以原物分割,而採取變價分割之方式,共有人均得參與買受,故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請求以變價方式分割。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陳許阿月則以:不希望以補償價差予其他共有人之方式取得系爭土地,蓋以如此尚須經鑑價甚至辦理提存等程序,甚為不便,但同意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土地等語為辯。
三、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又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
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且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僅共有人間對於分割方案無法達成協議,為兩造所不爭執。因此,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並無不合。
(二)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系爭土地之地目為「林」,總面積為9,436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
147頁)。又系爭土地上有原告搭建之金碧山莊,面積為1,235平方公尺,其餘部分均為雜草而無地上物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8、49頁)、現場照片及空照圖(見本院卷二第57至70頁)、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105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二第72頁)附卷可稽。換言之,原告所有之金碧山莊即占有系爭土地約7分之1之範圍。
2.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各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詳如附表「應有部分面積」欄位所示,亦有前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左。是以,大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未達158平方公尺,諸多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甚且小於20平方公尺,面積細瑣零碎,系爭土地倘依兩造之共有應有部分比例而為分割,勢必破壞系爭土地之利用可能性,造成日後開發之困難,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並減損共有物之經濟價值,足見系爭土地不適於採原物分割之方法。
3.另若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則受分配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應予金錢補償。然各共有人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或有不同,受分配之共有人亦未必有資力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參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許阿月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6年2月9日言詞辯論時,到庭明確表示:不同意購買系爭土地之全部及依鑑價結果補償差價予其他共有人,因如此尚須鑑價甚至要提存,對其等甚為不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頁)。從而,兼採分割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亦非適合之分割方式。
4.至原告主張採行之變價分割方式,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將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讓各共有人能按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合理之價金,以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其公平性,且共有人若有意買回自行建築使用,亦有依法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機會,此可兼顧提高土地價值並保障所有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利,況本件原告及被告陳許阿月均同意採此分割方式(見本院卷二第97頁)。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面積、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方式分割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兩造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未定有不分割協議,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屬合法。而就系爭土地分割方案,本院審酌前開共有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土地採變價分割由各共有人分配其價金之方式為分割,較為妥當。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分割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如全部由被告負擔,將顯失公平,依前開規定,除被告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外,勝訴之原告亦應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應有部分面積(小數點│││││兩位後四捨五入)│├──┼───────┼─────┼──────────┤│1│陳許阿月│1/3│3145.33㎡│├──┼───────┼─────┼──────────┤│2│鄭陳秀勤│1/12│786.33㎡│├──┼───────┼─────┼──────────┤│3│張豐鵬、張豐寶│1/36│262.11㎡│││、張麗紅│││├──┼───────┼─────┼──────────┤│4│陳敏洲、陳敏政│1/60│157.27㎡│││、陳勝隆、陳文│││││境、陳彩蓮│││├──┼───────┼─────┼──────────┤│5│陳金城、費陳錦│1/72│131.06㎡│││雲、陳再雲、陳│││││宜蓁、陳皇娥│││├──┼───────┼─────┼──────────┤│6│繆鍾金鳳、李鍾│1/84│112.33㎡│││金蓮、易鍾金玉│││││、 陳鍾粉圓 、鍾│││││惠敏、 孫啟三 、│││││孫啟賢、孫啟堂│││││、孫啟榮、郭孫│││││梅桂、孫金菊│││├──┼───────┼─────┼──────────┤│7│陳茂榮、陳昭桂│1/96│98.29㎡│││、陳勝芳、陳炳│││││煌、陳麗雅、陳│││││秋盛、蔡陳雲、│││││葉陳月娥、陳清│││││雲、鄭陳秀英│││├──┼───────┼─────┼──────────┤│8│鍾仁旺、鍾麗雯│1/168│56.17㎡│││、 郭文忠 、郭文│││││祺│││├──┼───────┼─────┼──────────┤│9│李清忠、李孟津│1/288│32.76㎡│││、李美娜、李雪│││││嬌│││├──┼───────┼─────┼──────────┤│10│蕭佑庭、 蕭麗猜 │1/384│24.57㎡│││、蕭喻蓁、蕭麗│││││君│││├──┼───────┼─────┼──────────┤│11│陳輝煌、陳文祥│1/480│19.66㎡│││、陳文科、陳美│││││鳳、劉繡鳳、劉│││││綉琴、劉秀雲、│││││劉招治、邱長明│││││、邱長河、邱瑞│││││國、邱阿錦、邱│││││阿飛│││├──┼───────┼─────┼──────────┤│12│鍾家鵬、鍾春鍠│1/504│18.72㎡│││、鍾春梅、鍾采│││││潔、鍾淑芬、鍾│││││陳秀蓮│││├──┼───────┼─────┼──────────┤│13│陳元吉、陳錦霞│1/576│16.38㎡│││、陳錦香、陳素│││││瓊、 陳素真 、陳│││││阮碧、蕭昱宏、│││││蕭清祥、 李蕭月 │││││娥、蕭月霞、蕭│││││月美、蕭素珠│││├──┼───────┼─────┼──────────┤│14│陳振偉、陳昱潔│1/1440│8.28㎡│││、陳佩儀│││├──┼───────┼─────┼──────────┤│15│劉建強、劉美香│1/2400│3.93㎡│││、劉佳奇、劉品│││││彤、劉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