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苗簡字第25號原告 陳金城 訴訟代理人 黃淑貞 被告 陳茂榮
陳昭桂 陳勝芳 陳炳陳麗雅秋盛 蔡陳雲陳月娥 李清忠 李孟津 李美娜 李雪費陳錦陳再雲 陳宜蓁 陳皇娥 陳敏洲 陳敏政 陳勝隆 陳文境 陳彩蓮陳秀蓮 鍾家鵬 鍾春鍠 鍾春梅 鍾采鍾淑芬 鍾仁旺 鍾麗雯 繆鍾金鳳 李鍾 金蓮 易鍾金玉 陳鍾 粉圓惠敏 孫三 孫啟賢 孫啟堂 孫啟榮 郭孫 梅桂 郭文郭文祺 孫金菊 張豐鵬 張豐寶 張麗紅陳秀勤 陳輝煌 陳振偉 陳昱潔 陳佩儀 陳文祥 陳文科 陳美 鳳陳 阮碧 陳元吉 陳錦霞 陳錦香 陳素陳素眞 陳清劉建強 劉美香 劉佳奇 劉品劉憶如 劉繡鳳綉琴 劉秀雲 劉招治 蕭昱宏 蕭清祥蕭月娥 蕭月霞月美 蕭素珠阿飛 邱長明 邱長河 邱瑞邱阿錦 蕭佑庭 蕭麗蕭喻蓁 蕭麗君陳秀英 陳許阿月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茂欣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地目林,面積九千四百三十六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318號判例參照)。又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最高法院亦著有67年臺抗字第48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於起訴時,以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其他共有人為被告,已將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是本件於起訴時,其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二、本件除陳許阿月以外之被告陳茂榮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各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因兩造共有人眾多,無法就分割達成協議,且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為使系爭土地發揮最大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彼此之利益,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又因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且應有部分各異,難以原物分割,而採取變價分割之方式,共有人均得參與買受,故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請求以變價方式分割。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陳許阿月則以:不希望以補償價差予其他共有人之方式取得系爭土地,蓋以如此尚須經鑑價甚至辦理提存等程序,甚為不便,但同意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土地等語為辯。
三、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又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
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協議,且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僅共有人間對於分割方案無法達成協議,為兩造所不爭執。因此,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於法並無不合。
(二)又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為裁量,必於原物分配有困難者,始予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1.系爭土地之地目為「林」,總面積為9,436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為憑(見本院卷一第
147頁)。又系爭土地上有原告搭建之金碧山莊,面積為1,235平方公尺,其餘部分均為雜草而無地上物等情,亦有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48、49頁)、現場照片及空照圖(見本院卷二第57至70頁)、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105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見本院卷二第72頁)附卷可稽。換言之,原告所有之金碧山莊即占有系爭土地約7分之1之範圍。
2.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各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換算面積詳如附表「應有部分面積」欄位所示,亦有前述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可左。是以,大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未達158平方公尺,諸多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面積甚且小於20平方公尺,面積細瑣零碎,系爭土地倘依兩造之共有應有部分比例而為分割,勢必破壞系爭土地之利用可能性,造成日後開發之困難,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用價值,並減損共有物之經濟價值,足見系爭土地不適於採原物分割之方法。
3.另若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予部分共有人,則受分配之共有人,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之共有人,應予金錢補償。然各共有人對於金錢補償之標準或有不同,受分配之共有人亦未必有資力以金錢補償其他共有人。參以本件原告與被告陳許阿月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06年2月9日言詞辯論時,到庭明確表示:不同意購買系爭土地之全部及依鑑價結果補償差價予其他共有人,因如此尚須鑑價甚至要提存,對其等甚為不便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8頁)。從而,兼採分割及金錢補償之分割方式亦非適合之分割方式。
4.至原告主張採行之變價分割方式,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將使系爭土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讓各共有人能按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合理之價金,以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及其公平性,且共有人若有意買回自行建築使用,亦有依法行使優先承買權之機會,此可兼顧提高土地價值並保障所有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利,況本件原告及被告陳許阿月均同意採此分割方式(見本院卷二第97頁)。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面積、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方式分割並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兩造確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且未定有不分割協議,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屬合法。而就系爭土地分割方案,本院審酌前開共有土地之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利益之均衡等情狀,認為系爭土地採變價分割由各共有人分配其價金之方式為分割,較為妥當。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分割方法本應由法院斟酌何種方式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如全部由被告負擔,將顯失公平,依前開規定,除被告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外,勝訴之原告亦應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之,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應有部分面積(小數點│││││兩位後四捨五入)│├──┼───────┼─────┼──────────┤│1│陳許阿月│1/3│3145.33㎡│├──┼───────┼─────┼──────────┤│2│鄭陳秀勤│1/12│786.33㎡│├──┼───────┼─────┼──────────┤│3│張豐鵬、張豐寶│1/36│262.11㎡│││、張麗紅│││├──┼───────┼─────┼──────────┤│4│陳敏洲、陳敏政│1/60│157.27㎡│││、陳勝隆、陳文│││││境、陳彩蓮│││├──┼───────┼─────┼──────────┤│5│陳金城、費陳錦│1/72│131.06㎡│││雲、陳再雲、陳│││││宜蓁、陳皇娥│││├──┼───────┼─────┼──────────┤│6│繆鍾金鳳、李鍾│1/84│112.33㎡│││金蓮、易鍾金玉│││││、 陳鍾粉圓 、鍾│││││惠敏、 孫啟三 、│││││孫啟賢、孫啟堂│││││、孫啟榮、郭孫│││││梅桂、孫金菊│││├──┼───────┼─────┼──────────┤│7│陳茂榮、陳昭桂│1/96│98.29㎡│││、陳勝芳、陳炳│││││煌、陳麗雅、陳│││││秋盛、蔡陳雲、│││││葉陳月娥、陳清│││││雲、鄭陳秀英│││├──┼───────┼─────┼──────────┤│8│鍾仁旺、鍾麗雯│1/168│56.17㎡│││、 郭文忠 、郭文│││││祺│││├──┼───────┼─────┼──────────┤│9│李清忠、李孟津│1/288│32.76㎡│││、李美娜、李雪│││││嬌│││├──┼───────┼─────┼──────────┤│10│蕭佑庭、 蕭麗猜 │1/384│24.57㎡│││、蕭喻蓁、蕭麗│││││君│││├──┼───────┼─────┼──────────┤│11│陳輝煌、陳文祥│1/480│19.66㎡│││、陳文科、陳美│││││鳳、劉繡鳳、劉│││││綉琴、劉秀雲、│││││劉招治、邱長明│││││、邱長河、邱瑞│││││國、邱阿錦、邱│││││阿飛│││├──┼───────┼─────┼──────────┤│12│鍾家鵬、鍾春鍠│1/504│18.72㎡│││、鍾春梅、鍾采│││││潔、鍾淑芬、鍾│││││陳秀蓮│││├──┼───────┼─────┼──────────┤│13│陳元吉、陳錦霞│1/576│16.38㎡│││、陳錦香、陳素│││││瓊、 陳素真 、陳│││││阮碧、蕭昱宏、│││││蕭清祥、 李蕭月 │││││娥、蕭月霞、蕭│││││月美、蕭素珠│││├──┼───────┼─────┼──────────┤│14│陳振偉、陳昱潔│1/1440│8.28㎡│││、陳佩儀│││├──┼───────┼─────┼──────────┤│15│劉建強、劉美香│1/2400│3.93㎡│││、劉佳奇、劉品│││││彤、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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