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侵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進家 辯護人 劉純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家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及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進家前經本院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然因家屬臨時無法籌得保證金,今已備足保證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
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合全案情形,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雖未消減,然若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後,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衡酌被告犯罪情狀、家庭狀況及其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10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1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被告居所「新北市○○區○○街○○○巷○○號5樓」,且限制出境、出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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