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號聲請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俊儀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此一規定,除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是故,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其無管轄權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得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合先敘明。
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五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死亡,伊死亡後在臺無親屬,在大陸地區有無繼承人亦屬不明,而乙○○最後設籍於彰化縣和美鎮糖友里六鄰竹社一之二號,此有乙○○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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