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投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投簡字第30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九十四年度投簡字第三0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