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66號抗告人 黃詩雅 相對人 周柏丞 上列抗告人因與周柏丞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92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 伊執 有抗告人為發票人,如原裁定所示之發票日民國101年8月20日、到期日同年9月20日、面額新台幣300萬元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為證據,原裁定形式審查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主旨略以:上開本票乃抗告人遭強迫、失去自由意識情況下簽發等語。抗告人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法上之爭執事項,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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