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03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陳聖鵬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人陳聖鵬之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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