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 游淮順
許孟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上訴人 郭錦周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蔡双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