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寶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豐吉 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1,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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