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顏昇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顏昇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裁定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下午4時起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嗣於104年10月20日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裁定為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1號卷宗核閱明確,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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