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駿鵬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李庚道律師被告 黃文杰
陳鴻文 曾增華 黃敏男 黃俊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
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駿鵬、黃文杰、陳鴻文、曾增華、黃敏男及黃俊銘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李駿鵬等6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