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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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免除刑之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八十九年度聲免刑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六五二號判決有期徒刑柒月之刑,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送強制戒治屆滿三月後,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四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現該被告保護管束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期滿,其二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經查: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定期接受採尿,其檢驗結果均呈毒品陰性反應,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護字第一六四號保護管束執行卷可資為憑;依其執行情形,顯已戒除毒癮而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且查:被告確因前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六五二號案件判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有判決書乙紙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