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簡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二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陳章榮法官林政佑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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