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5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鋒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肆仟叁佰伍拾叁元,及其中貳拾叁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零叁佰陸拾陸元,及其中玖萬玖仟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拾捌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叁拾伍萬貳仟玖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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