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29號原告 黃致誠 被告 陳芮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及同段165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段○○○巷○弄○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7,6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民國109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房屋課稅現值即263平方公尺×108,000元/平方公尺×1/10+277,200元=3,11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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