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 蕭全欽 被告皇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