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42號原告東野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雙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雙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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