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34號上訴人即被告皇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蕭全欽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0,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