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5號原告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正昇 訴訟代理人 鄭智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金娥 、 沈宏洲 、沈宏祥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萬9,7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