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陳秀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R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資料欄」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記載之「R00000000號」,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載,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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