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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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秩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以拘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8年度秩易字第14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被移送人 陳書豪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人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書豪所受原處分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陳書豪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復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依規定送達執行通知書,惟其已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
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107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秩字第47號裁定裁處罰鍰5,000元,並於108年7月12日確定,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通知被移送人完納罰鍰,被移送人逾期未繳納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本院刑事庭108年7月22日彰院曜彰刑理108秩47字第1080016604號函、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各1件在卷可稽。被移送人已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聲請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應予准許。又依前揭規定,被移送人應繳罰鍰5,000元,本院核其情節,認以900元折算1日為適當,折算結果已逾5日,以罰金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簡易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