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建府因賭博案件,經本院103年度士簡字第585號、104年度士簡字第262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4,
000元、6,000元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附表】┌──────┬────────┬────────┬────────┐│編號│1│2││├──────┼────────┼────────┼────────┤││││││罪名│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4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犯罪日期│102年11月2日13│102年某月起至││││時40分至同日14時│103年12月11日止││││50分為警查獲時止│││├──────┼────────┼────────┼────────┤│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2333號│偵字第261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士簡字第│104年度士簡字第│││││585號│262號│││├──┼────────┼────────┼────────┤│事實審│判決│103.08.18│104.07.14││││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士簡字第│104年度士簡字第│││判決││585號│262號│││├──┼────────┼────────┼────────┤││判決││││││確定│104.01.14│104.09.07││││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