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宏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被告不服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刑事裁定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6日為│103年10月7日為││││警採尿回溯5日內│警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許│之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6號│毒偵字第327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13號│195號│││├──┼────────┼────────┼────────┤│事實審│判決│104.05.12│104.05.29││││日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577號│195號│││├──┼────────┼────────┼────────┤││判決││││││確定│104.07.27│104.08.04││││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