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902號聲請人 賴淮色 相對人 賴張初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許可監護人行為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且迄今仍未補繳,有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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