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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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52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在原告陳報之居所地所在之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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