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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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197號109年度家婚聲字第38號上訴人即聲請人即反請求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判決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元。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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