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原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蔡郭豫東 被告 羅經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易字第46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吳金玫法官呂超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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