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10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