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53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件編號一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件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件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分別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件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件編號一之犯罪,聲請與附件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訴字第459號判決及98年度訴字第686號判決,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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