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8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2870號
上 訴 人 天然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
貨運服務所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
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416,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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