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026號原告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桓生 被告 簡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不能查報上開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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