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更一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吳子毅 律師 陳政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