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 鄭麗娟 被告 温中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此裁定已於109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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