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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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群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志群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40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田德煙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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